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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信用戶的條件及檢附文件如下:
1.須年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須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可檢附他家券商開戶之證明)。
3.檢附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紀錄(十筆以上)且累積成交金額須達所申請的融資額度之50%(可檢附他家券商交易之證明)。
4.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券)額度之百分之三十,惟申請融資(券)額度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者不適用。
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申請融資(券)額度之計算應加計前已開立信用帳戶所核定之融資(券)額度:
A.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五戶以上。
B.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達二戶以上,且所申請融資(券)額度加計前已開立信用帳戶所核定之融資(券)額度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申請融資(券)額度之計算,應加計委託人於同一證券商之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額度30%。
財力證明:
a.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或繳稅稅單(須有完整之地號及建號)。
b.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最近一個月平均存款餘額證明)。
c.有價證券之持有證明(列印當日有效且需完成交割)。
d.銀行未到期定存單(定存時間必需超過一個月以上)。
e.銀行存摺(以平均餘額計算:最後一筆交易日須一個月內,且須提供自最後一筆交易日期往前推算一個月之交易內容)。
f.金融機構出具之黃金帳戶餘額證明文件(如黃金存摺、黃金存摺或帳戶之餘額證明書等)。
g.信託業出具之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證明文件(如對帳單、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證明書等),且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限委託人本人,信託財產限不動產、金融機構存款、有價證券及金融機構黃金帳戶餘額。
5. 信用額度參考:
a.信用額度(萬元)50(含)以下,免財力證明,交易記錄信用額度之50%
b.信用額度(萬元)50 以上,信用額度之30%財力證明,交易記錄信用額度之50%
※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6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6000萬元
1.擔保維持率不足之處分後(俗稱斷頭),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2.客戶自行了結融資融券後,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3.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融券未回補,處分後(俗稱斷頭),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4.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經處分後,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5.未依規定調換抵繳證券經處分後,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6.股票終止上市(櫃)未了結經處分,仍不足清償且未補足
融券保證金及應補繳差額除繳納現金外,亦可用公司債、非屬變更交易方法或管理股票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
以有價證券抵繳折算應繳股數的公式如下:
1.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公司債
[ 應繳金額 / ( 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x 70% ) ]= 應繳股數。
2.非得為融資融券且非屬變更交易方法或管理股票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 應繳金額 / ( 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x 50% ) ] = 應繳股數。
應繳股數不足1交易單位部份以1交易單位計算,或以現金繳付。
1.於該證券自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以該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基礎,將其權值與證券價格漲跌差額合併計算,若整戶維持率低於標準時,即通知委託人於期限內補繳差額,即稱為「假除權」。
2.若其無償配股股票達20%以上者,該權值新股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之融資擔保品,不再適用假除權規定。
1.除權除息交易日起二天內,停止融資現金償還二天。
2.市場標借股票暫停融資現金償還。
1.停止過戶日前六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四日。
2.停止過戶日前六個營業日起,為融券最後回補日,應還券了結。
本公司自辦融資券利率及融券手續費率如下:
1. 融資利率:年息6.33% ;融資利息按融資金以年利率計息收取
融資金利息公式=融資金額x 融資利率 x 【(T+2~N+2)-1】/ 365
2. 融券利率:年息0.2%,依擔保價款及保證金以年利率計息收取
融券利息公式=[ 保證金x 融券利率 x【(T+2~N+2)- 1】/ 365]+[ 擔保價款x融券利率
x【(T+2~N+2)-1】/ 365]
3. 融券手續費率:賣出價金之萬分之8,採逐筆依融券賣出價金計算收取。
證券商逐日按收盤價依公式計算每一信用戶之整戶及各筆維持率,依據證交所規定,當您的整戶維持率低於130 %時,本公司即寄發追繳通知單,若客戶未於通知送達寄發日的第二個營業日繳足您所須追繳的金額 ( 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且次一營業日起其維持率仍未達 130 %時,本公司可於補繳期限之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股票。
整戶擔保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100 %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主管機關所定該種股票上市或上櫃股份一定限額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餘額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時,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